我是一名基层公安分局的局长,我所在的分局地理位置偏僻,经济落后,2006年,公安部提出用三年的时间“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即“三基”建设工程。2007年省公安厅提出,公安的“三基”建设任务,三年任务两年必须完成,规定了硬性的指标,即“领导用职务担保,民警用岗位担保”。搞三基建设的核心是“钱”的问题,从省、市都 不给经费,只是要求任务、质量、和完成任务的时限。我们党委会经过几次的研究,在没有办法解决“三基”建设经费的情况下,和我们市的交警支队高速二大队协商,采取联合执法的形式,即由我们分局的交警大队提供罚款的单据,由高速二大队的同志在高速公路上对违章车辆进行罚款,罚款上缴返回后,由我们分局负责高速二大队的民警超时补助、燃油、修车费用。一共罚款50万元,给高速二大队20万元,我们分局的30万元全部用于“三基”建设上,高速二大队的20万元也用于民警补助、燃油、修车等,整个费用的支出是合理合法的。
有几个问题想请求律师:
一、我们分局和高速交警二大队都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是否具备对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二、按照规定,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返回后,我们有支配的权利,我们认为高速二大队确实付出,应该得到的费用,我们按照规定支配费用犯罪吗?
三、检察院认为我们分局给高速二大队的费用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并立案侦查,同时对我们分局的局长、政委、交警大队长、高速二大队长采取了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检察院的行为合法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