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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起诉对方A公司和B担保人,承担合同给付工程款义务。后得知对方公司已经申请破产并成立了清算组织。我哦方也受到了破产清算告知书。现法官要求我方告知对方担保人B,请问我方有义务告知担保人么?担保人B和我方相相对于A来说都是债权人,AB承担连带责任,作为我方不是随便向谁主张权利都可以么。我向B主张权利后B再向A主张权利就行了。现在法官的意思好像是说我们要告知担保人B,以防到时候执行的时候B会提出我不知道A已经破产的事实。 问:1。我方我义务对B告知A破产的情况吗?按道理B应该早知道,事实是其确实知道。 2。如果我方有义务告知,那是以告知书的形势还是以告知函形式?其主体又应该如何表述,有何重点和规格?

刑事案件
2010-12-18 07: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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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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