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王某某
乙方:郭某
1、隐瞒虚构与某大学后勤科主任有关系,可以拿到低价店面,作为前期投入融资资金(请客吃饭、KTV)。致使王某某产生错误的认识,收受金额2800元,在此之前我们都是口头协议为主,就当时甲方支付给乙方2800元(没有任何凭据发票)
2、当时在酒店的时候有见证人黄某、何某(都是甲方的宿友),曾经也和他们说过此事。
3、在之后王某某曾经找过好几次郭某,需求证实,但都被郭某予以拒绝和被各种借口为由推脱,但就是在事态还没发生之前郭某决定全额退还给王某某……
4、至始至终郭某都没有逃匿动机
5郭某和王某都是在校学生,都是经老乡介绍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