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股份公司 我是法人,与合伙人散伙时,和3个债权人定了个会议纪要,承诺到2008年底我和另一股东负责将钱还给债权人。后还了二家,最后一家我要求由公司来承担,我作为自然人不承担。看看能不能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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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要看你们之间签订的承诺书是怎么样写的。建议与律师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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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属于你公司债务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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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你们的承诺书是怎么写的,还要看具体情况。欢迎来电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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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告更愿意主张这属于债务加入。 对于您来说,认定保证比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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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作为公司法人不必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你们在会议纪要中已经就公司的债务达成清偿协议由你和另一个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并无违法之处。该行为属于债务承担、也属于第三人清偿。不属于债务加入,也不属于第三人自愿履行。如果已经涉讼,建议你聘请律师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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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