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年满5年,之前已经签过2次合同,最近合同到期时间是2011年2月。我有3个不明之处希望得到好新律师的回复。 1:如果公司同意跟我续签,属于第三次签合同了,我能不能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公司拒签,是否违法?如果违法应该赔偿我几个月的工资? 3:如果公司跟我续签,但是降低原有的工资待遇(变相拒签),我可以拒绝吗?并且可以索要几个月的工资赔偿?真诚的希望得到您的回复!谢谢!问题补充: 不好意思,第1点我没说清楚。已经签过3次了,如果跟我续签就是第4次签合同了。前3次合同的具体时间为:1:2005年12月24日-2007年1月30日,2:2007年2月1日-2008年2月1日,3:2008年2月4日-2011年2月4日。上面这种情况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各位律师问一下,我们公司人事说从2008年后签订的合同才算一次劳动合同。
我的情况和上面差不多,但是人事部门说,即使再签才是第二次劳动合同,对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