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做外贸,一边给一家外贸公司打工,一边自己有自己的客户,只是这个客户的生意量不大,所以我仍在打工,我在打工的这个公司假设认识了客户,并在辞职时将之带走,请问这是属于劳动法范畴,还是民法、刑法范畴?
首先,我违背了劳动法,因为我签约打全职工然后还有自己的公司在做生意。
其次,我是不是属于偷窃公司机密资料(客户资源),属于违规/违法/严重违法恶性竞争,还是只是普通的带走客户?
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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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如果后果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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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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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法并没有禁止劳动者在从事一份工作时不能兼职其它工作。所以您在打工时又从事兼职劳动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果涉及到竞业禁止问题还需根据你的职务以及你与公司是否有过此类约定细加研判。
其次公司客户信息一般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需要依法认定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如果你确有侵害原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需要根据侵害的程度判断:
一,属于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如果你与公司曾经订立过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协议)。
二,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也不排除涉嫌犯罪。
也就是说几种可能性都存在,但根据你的表述你的情况属于第一类情形是大概率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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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节、后果怎么样?至少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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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很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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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你所说的客户资源的性质,如果是商业秘密,肯定构成民事侵权,严重的构成犯罪,若不是商业秘密,则无责。鉴于情况不明朗,请电话联系,以便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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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资料如果是商业秘密,你要承担民事责任。
2、如果情节严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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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已经涉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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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