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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有个问题想请问各位专家,我今年九月份买了套房子,当时开发商为了吸引顾客。举行了所谓的回馈客户活动,具体方案是这样的,他设置了四个等级的奖,一等奖以1988元每平方米出售,有五个名额,二等奖以2288每平方米出售,有十个名额,三等奖以2488元每平方米出售,有十五个名额,四等奖以2688元每平方米出售,有二十个名额。我当时中的是四等奖,房子原价为三千四百多元每平米,按开发商的中奖规定,我享受2688元每平米的优惠价,即相对于原价总房款可以优惠了九万多元。开发商把所中的九万多元款项开了张收据后转成了首付款,就是减少九万多元的按揭。今天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告知。称上次中奖的活动被税务部门查出,我们所中的优惠款要缴纳百分之二十的个人所得税。我想请问各位,像我上面的情况,按法律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吗?谢谢!

公司企业
2010-12-16 22:08: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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