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2月份买了一个房子,当场交付全额房款,并拿到钥匙,10月份入住。
当时没有签正式合同。原因是:开发商以比商品房价便宜的团购价格卖给我的,其房屋产权证的办理、处理方式和某单位团购房(集资房)相同。所以我只拿到了一张收费证明,证明是打字的,最后开发商签名,盖了公司的章。但是我后来了解到,我买的这个楼是属于商品房楼的,并不是团购房楼。
2010年八月,我突然接到邻县法院的查封公告,查封了我这房子开发商的财产,其中包括我的房子,期限自2009年6月至2011年6月止。十日之内提出异议。
我当时提出异议:我与开发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法院查封该房屋时,其产权已不属于开发公司,其房屋所有权已属于我本人。故认为,法院的裁定错误,理应撤销该裁定解除扣押。我把收费证明及装修时的收据,还有向物业缴纳卫生费等费用的收据提供给法院,当做证据。
后来邻县法院在11月份又问我为什么没有合同,让我把合同拿过来。我问了开发商,但是开发商说团购房的合同只能和某单位一起走,某单位团购房那边似乎也没有签过合同。邻县法院说没有合同,可以让开发商开出一个“为什么没有合同”的证明,我通过开发商开出来证明,但还没有交给法院。
请问:1.我本人提出异议主张的权利正不正确?我还特意问了律师,他说没有正式合同,有收费证明也可以。
2.邻县的法院的做法有没有不合法的地方?
3.再请帮我解释一下我没有想到的一些我本人不合法的地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