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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企业职工,由于2008年地震原因没去原单位上班,单位领导说等通知,原单位也一直没有跟我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10月单位在清算的时候该单位领导以“2009年4月曾经通知过我上班,并且找到单位另外两个职工为证人,以此理由不发给我地震之后到现在的生活补贴”,请问原单位的职工做证人在法律上有效吗?他们是否应该拿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更有法律效力一些呢?

刑事案件
2010-12-16 16: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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