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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11日,我与前夫到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当时离婚协议书已经写好了,离婚证也领取了,但离婚协议书工作人员并没提醒也没交到我们手中。因此现在我们两人手中没一人有离婚协议书,现在我生活中要用到这协议书,我想到办事处那去补领可以吗?用不用双方当事人一起去才行呢?恳请给予解答!谢谢

婚姻家庭
2010-12-16 19: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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