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日张某销给我水泥50吨(标号为325),水泥款16000元,我给张某打了一张欠16000元的欠条。我与当月将40吨卖给了李某,李某用于墙面和地面施工。当年10月份李某发现地面反沙,墙面脱落。随后我将张某叫到李某施工处,张某说等厂家来人再说。2009年9月份我又将张某叫到李某施工处,张某说等厂家来人再商量赔偿事宜。后来无人问津是我赔给李某的重新施工款20000多元。在此期间张某也没找我要过水泥款,一直是我找张某要求处理质量问题。今年12月份张某起诉我要16000元欠款。请问:现在张某才起诉我超诉讼时效吗?我可以起诉张某赔偿我支付给李某的重新施工款20000多元吗?我起诉超时效吗?我若向张某主张赔偿诉讼时效因此会中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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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据您的描述,个人认为您的起诉没有超过时效,但对方的起诉超过时效。如对解答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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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孙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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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起诉你超过诉讼时效了,你起诉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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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第一,诉讼时效,不过!
第二,尽快取得你已经赔付的相关证据!
第三,积极应诉,尽快收集水泥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不清楚的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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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给张某打的欠条上注明还款日期了吗?你可以起诉张某,因你一直在找张某处理水泥质量问题,因此,你起诉张某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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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