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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1996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十年的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又签了十年。租赁费用按年分两次交。不欠租赁费。今年初村委会以该地方被国家佂用为由,要求我搬离并要我提出赔偿,后因赔偿过高不同意又叫我找评估公司评估,而评后该村委会与用地单位认为过高不同意。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们又进行了评估,但评估结果太低我不接受。现在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与我终止合同确保县重点项目建设,请教律师我该怎样应诉?注:该土地县政府己于2006年批复给用地企业到今年4月份才动工。

合同纠纷
2010-12-15 23: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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