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一个建设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2004年8月份有个人到我这里拿了介绍信,与当地的一个企业签订了施工合同,总造价约465万元,分为:综合楼,厂房及其他,其中综合楼造价为:118万元,9月分开工建设,综合楼施工到主体三层时,其垫资造价约65万元,业主总共支付了18万元,来往的资金都没有经过我公司,我公司也发了一个函给业主,要求终止合同,由于业主没钱支付工程款,于是在2004年底工程停工至今没有复工。目前,2006年8月21日,该人又到我公司来,说该业主已经把厂房(权)转移给温州人投资建设,要求我公司与温州业主补签施工合同,我公司想有管理费收,有人拿钱建设,一时没顾虑,就把合同签了,温州业主也汇了25万元到我公司户上,该联系人要求我公司付钱给他开工,于是在8月25日到我公司取走20万元,从8月25日下午开始至今没有音信。该项目有几个股东,在8月28日有一个股东收到他写的一封信,称自己已经走了,该项目施工留给哪个股东施工,自己拿走20万就当他在这2年来跑工地的劳务费。然而,我们找到那个股东,那个股东说自己已经垫了很多钱,在加上以前的帐都没有算清,故这次他没有拿到钱他是不开工的。接下来我们去公安部门报案又不受理,到法院起诉又太慢,跑走的这个人又没有财产,温州业主又催开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