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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0年4月23日买了一套期房,在认购协议书上开发商注明交房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现因供热问题延期到明年7月份,我想让开发商给个说法,但是开发商却说他们当时在认购协议书上注明过因供热公司供热不及时造成的工期延误我公司不支付过渡费,不负任何责任,我想咨询一下开发商这样做法我们就不能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吗,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2-15 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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