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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学生在一九九五年考上了一个中等城市一所大学(正规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临近毕业的时候,她因某种原因荒废了学业,就对她父母说了毕业考试会不及格,恐怕得不到毕业证书。她妈就想让她姐给这个学生认识的一位老师两千元钱,让那位老师帮这个学生得到毕业证书。因为她姐不认识那位老师,所以她妈就叫她带着她姐去见的那位老师,她姐给的那位老师两千元钱,她姐给钱的时候她也在场,她姐给那位老师的这两千元钱是她妈的钱。在她姐给那位老师两千元钱之前,这个学生不知道她妈要给那位老师钱,她不知道她妈叫她姐给那位老师钱,她也不知道她姐会给那位老师钱。如果那位老师既是这所大学(正规高校)的一位教学老师,又是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这个学生念的这所学校)的一位老师,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是这所大学所属的一所院校,就是说是这所大学下设的一个学校,并且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是一家企业,那么这个学生和她姐去见那位老师,她姐给了那位老师两千元钱这件事,她算是行贿吗?并请说明原因。谢谢回答。

行政纠纷
2010-12-15 08:03:2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算行贿,但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还没有达到行贿罪的犯罪数额
  • 数额没有达到起刑标准,不构成犯罪。
    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行贿的;
      (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为定罪起点)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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