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与被告0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07年底结婚,08年1月21日办领结婚证,婚后生一儿子(陈星宇)。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也不同,我与被告在生活上很难达成共识,双方性格极为不合。被告脾气暴躁,也从不关心原告,对原告不问不理。比如:在我怀着孩子期间,他在外也很少打电话回来;在家也非常懒惰,极少过问我的情况,且有大男子主义倾向;整天抽烟,还酗酒,我曾劝说,他不但不听劝,反而还骂我,使得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结婚两年以来,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2.我与被告的母亲也极为不合经常吵架。 被告的母亲脾气非常暴躁,对我也是非常过分。比如:在怀孕和带孩子期间被告的母亲经常外出打牌,扔下所有的家务让我做,经常命令我做这做那,还要下地做农活;回娘家也是三番五次打电话催我回去,在家里我稍有不是就会被她辱骂,,这已成家常便饭,周围邻居也知道。我曾向被告反应过实情,被告不但不关心和劝说其母亲,还要指责我。但为了孩子和家庭能和睦相处,我还是忍了下来。我在家非常的压抑和害怕,根本没有得到家庭中应有的照顾和尊重。现在被告还威胁,辱骂我和我的家人,他们的行为已非常恶毒。
3.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照顾,互相关心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幸福和不道德的婚姻。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4. 由于原告一直在家带孩子,经济大全又完全被掌握和限制,家里有多少财产我毫不知情,现在是身无分文,况且离婚后既无工作又无住处,不可能带着孩子到处奔波,对孩子的成长不利。而被告却一直在外从事建筑项目承包工作,收入稳定,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都非常好,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孩子应由被告全权抚养为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