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我受人口头之托代为借款80万元。期限三个月,但是由于委托人当时不再本地,借钱的人要求我先打张借条,待借款人回来再更换借条,后没有在意,期限到了的时候,我和债权人多次催要,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但至始至终承认该笔借款。由于多次催要无果,2010年债权人将我和借款人起诉,由于我当时转账用的是我岳母的存折,并当即就转入借款人账户,再催要过程中,我还将三方谈话录音了,谈话中借款人同意以其别墅抵债,后因价格没有谈好,但一审法院只认定转账的事实,而不认为应该由借款人偿还,理由是借款人未打借条。再庭审中,借款人对提供的证据和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请问,我是代理行为吗?我该承担债务吗?急盼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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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是实际借款人,应当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你不应承担责任。建议在法定期内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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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当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要不服一审判决,一定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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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款录音如果对方认可的话 是可以认定 他为实际借款人的。
具体可上门带一审判决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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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