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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他是生意上的朋友,因参加一个商务会议住在某宾馆同一房间(811室),凌晨2时许,他睡不着下床喝水,见到我睡得正香,我的黑色皮包放在床头柜上,于是他悄悄拿了皮包藏到本楼层服务台(废弃)中后上床睡觉。次日早晨,我发现皮包不见了,他也假意帮助寻找。服务员听说皮包中有4万元等贵重物品,遂报警。警察赶到后,询问某他,他仍推说不知,并趁人不备将皮包转移到13楼服务台中。后警方找到皮包,并取得指纹(皮包外部有乙的指纹5枚,皮包内部没有发现某乙的指纹。)、宾馆录像2:13分乙从房间走出,手中拿着皮包,2:15分某空手返回房间)等证据认定皮包是乙所偷。他辩称自己与我是好朋友,藏包只是为了让我着急,是开玩笑。并且自己拥有资产上百万的公司,根本不会在意区区4万元。根本不是盗窃。

刑事案件
2010-12-16 1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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