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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5年8月1日加入公司 签过2次合同了 。今天《2010年12月9日》公司拿出合同让我续签时间是2010年12月17日至2013年12月17日, 具体我也不知道什么时间到期的, 但我拒签因为我不想做了。但我想做到过了春节 ;2011年2月3日 ;过后,具体时间应该是2010年2月10日离职《因为10号发工资》,我想就没必要在续签了,请问我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吗?,还有能得到经济补偿吗,像我这种情况怎么做才是正确的离职方法

公司企业
2010-12-14 13:51: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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