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单位企业改制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过职代会和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全体职工至今都不知情,企业已经破产。改制办给我们的回答就是债务人有权决定这两个方案,不需通知我们,是否合法?
2.本单位原本为事业单位,为了便于破产改制变更为企业形式,现要我们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界定(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
3.本单位破产改制前土地为仓储用地,为便于破产改制变更为商住用地,破产公告发布后,政府又变更为公共用地,公共用地适用于破产法吗?
4.本单位破产后,职工发现大院内另一块土地和下属乡镇仍有一处资产未在破产系列之内且未申报,如何界定?
5.2007年6月宣告破产,2010年8月资金才到位,改制办届时才向职工公布改制方案。其中有一条,职工工龄买断时间为2007年6月,这中间四年工龄如何计算?
6.这几年本单位从未发放过职工工资和生活费,按破产改制如何补偿,职工的养老保险有职工应出部分是否要职工出(是否在职工补偿金内扣除)?
7.破产改制2007年6月宣布至2010年8月资金才到位时,从法律程序上来讲,法院如何界定长时间的拖延所造成的对职工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