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1日,广州**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用人单位)100多名员工,把他们所在的公司告上白云区劳动保障局,理由是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
在2008年2月份用人单位单方(未与员工协商)制定了劳动合同书,由于部分条款违背了员工的个人意愿,员工拒签合同,单位方要求在合同书上签下“不同意此合同”的字样,同时员工也未收到应该属于他们的那份合同,2010年用人单位原计划于12月份搬迁,在该用人单位的员工的工龄在3年以上的,占所有员工的大部分。搬迁也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员工也不同意搬迁。无可奈何把用人单位告上劳动保障所。
单位方否认未签订合同,在此请求律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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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签上不同意此合同的字样,视为拒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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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与单位就合同条款未达成一致,所以从法律上说劳动者在合同上标注“不同意此合同”并不代表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劳动者达成书面协议,之后又继续聘用的按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用人单位要承担未签订书面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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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否认未签订合同,他应当出示员工已经签订的合同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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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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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