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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擦车,自己不小心摔伤,经医院拍片,诊断是第12胸椎(轻度)压缩性骨折,是否算工伤?是否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鉴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付多少责任?用人单位应支付什么赔偿。

劳动纠纷
2010-12-11 22:19:5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伤害就属于工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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