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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负责公司《劳动合同》签订,因为工作疏忽,造成一位员工离职时还未能给他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发了短信,告诉公司总监,他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公司在他离职后工资给他多扣了(公司规定15号以前离职员工,社保公司承担部分由离职员工承担),如果公司不把多扣的部分返还给他,他就去劳动局起诉公司未给他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事件扩大,因此私下我与其取得联系并告诉他,公司扣他的社保费用,我个人支付给他;但他却告诉我,他已经到劳动局去起诉公司了。最后经过协商,他和他爱人要求我支付他们2000元,他们就撤诉。迫不得已,我先支付了800元给他,余下金额写下欠条,隔日支付给他。 请问大家他这算敲诈吗?

刑事案件
2010-12-11 17: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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