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北海通过一个中介公司买了一处房子,属于内部认购的预售房屋。本应是今年年底开盘公开销售的,可是由于国家政策原因,开发商迟迟拿不到预售许可证,后来这家中介公司通知我说要换认购书,其中就有一条这样规定的:“本预约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因国家政策调控或本地方政策规划变更,有关部门不批准相关方案等其他非甲乙双方所能控制的因素所引起的延误或不得建设的及不可抗力而影响该房屋建设的,甲乙丙三房均不承担责任,但应相互通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减少各方的损失及时间的延误。”我认为这一点可以反映出这个开发商和代理商相互勾结,共同利用大家预售的钱,而且不用付利息,不知道我的预约的钱能否要回。(补充一点,文中提到的中介公司是这个开发商的代理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