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预售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售楼书、规划平面图及荒佃庄镇新和韵花园住宅户住户手册。
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荒佃庄镇新和韵花园住宅1号楼2单元102房及母亲101房,建筑面积各86.23平方米,1100元/平方米;另各购下房8.88平方米,600元/平方米;另购车库一个23.44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2184474元。与被告签定荒佃庄镇新和韵花园购房合同后,被告至今没有履约建房,并将原建房用地转由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开发。中铁建筑工程公司将房价提至1300元/平方米。本人要求退房,至今没有答复。期间给被告多次打电话、发短信、面谈,没有结果。
要求被告:1、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2.承担本案诉讼费。
希望给予帮助,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