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01年3月和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单位没有和我定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五险,2008年8月和其他单位合并为我现在的单位,并于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7月31日止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0年8月1日至今用人单位未与我续签劳动合同,2010年12月6日该单位无正当理由以口头形式将我开除,并让我写下辞职书,我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吗?单位开除我时没有给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如果现在他给我开具的话,我应不应该签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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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决定是否签字,签不签与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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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经济补偿,签字可以你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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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字,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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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有若干项,如果你选择了个人提出辞职,那么你将无法申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所以签字的时候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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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单位法定义务
不开可以告他,不要随便签字,签了就没有经济补偿金了。
如需律师帮助 可以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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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