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92年收养法的第十五条: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怎么理解?对这个收养法来说,如果在95年收养了一个父母双亡由其亲属作为送养人送养的孤儿既不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也不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那这种情况是不是就不用到民政部门登记了?对当时来说是不是签个收养协议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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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法律收养应当登记,但是不登记的不能否定一切事实关系。可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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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已经于98年修正,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已经不存你说的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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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所说的收养关系是有效的,也是成立的,新颁布的收养法不能溯及以往的事实,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因此是有效的。
追问:您好,您的意思是对于92年收养法来说,签订收养协议没有登记,这个收养也有法律效力么?对于这个父母双亡的孤儿只签协议就行吗?
追问:您好,您的意思是对于92年收养法来说,签订收养协议没有登记,这个收养也有法律效力么?对于这个父母双亡的孤儿只签协议就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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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