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07年9月底贷款最高限额10万 于08年12月在我们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信用社又贷了10万还了07年贷款 至今未还08年贷款 信用社以还07年贷款名义起诉了我们五位担保人 请问我们担保人在第二次贷款说明情况都不知道的情况下我们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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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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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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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你朋友已经以转贷的方式偿还了07年由你们担保所产生的贷款债务,08年贷款你们又没有再行担保,所以你们担保的债务等于已经清结,你们已经不负担保责任,如果法院查明08年确实以贷还贷偿还了07年贷款,08年你们又没有担保,那么你们是不用再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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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原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果08年没有履行担保手续,借款与担保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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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担保已经过期,第二次不服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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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对第二次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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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