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们村在本月8日村委会换庙选举第一轮已经结束,二轮选举是主任二选一名,委员候选人是三选二名,按理说委员候选人是在第一轮海选中产生的前三名高票为第二轮的候选人名单,但是前三名当中有一名人员有过男女不正当关系,并且跟有三个人发生过关系,本人近期在派出所还做过笔录,确有其事。可是在选举村委会候选人成员条件中有“近三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宜作为村民委员会候选人”其中有一条是违反村规民约、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宗派意识严重’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请问1、这男女不当关系是否属于道德行为不端、生活作风不检点这一条?2、是属于这条的该人应该不符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对吗?

其它综合
2010-12-09 21:27: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