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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2月3日下班之前接到在做的一家意大利外资企业解聘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认为你不能胜任本公司产品质量主管一职。不好意思,我们不得不请你离开我们公司。公司会按照劳动法规定结清你在本公司的一切工资,费用。 当天下午我已按照公司要求办好了一切交接手续。可是我叫公司结清我的11月和12月份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却不肯。公司说:你现在还没有解聘,还有一个月时间。补发一个月工资和一个月补偿金要到元月15号才能拿到手。 请问公司这样做对不对?是按照劳动法40款第二条,还是按劳动法87款来处理? 说明:本人已在公司上班8个月,能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现公司以本人英语口语不够好为由解聘我。谢谢大家帮忙解答!

合同纠纷
2010-12-09 21:28: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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