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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小学教师。2010年6月24日,我受学校派遣到外校执行监考及领取和送还试卷等考务。上午10:00左右我将试卷送回教育局,在返回途中我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评判我为全责。由我包赔伤者的损失,我个人损失自负。由于要带伤者看病,我通知了学校,校长派了一名同事给我送来1000元钱。转天我了解到这1000元是那个同事自己的钱,我立即把钱还给了同事。之后的7、8月份都是我独自带着伤者看病,所需费用都是由我个人支付的,直至8月底我又一次性赔偿伤者5500元,了解此事。连同医药费我共计花费7000元。在此过程中学校没有人过问过此事,更没有出一人、一分钱帮助我料理此事。开学后我几次找到学校校长提出补偿请求,她都以没时间为由推脱至今。请问:就整个事件而言,学校是否也应承担责任,如是,学校应承担多少责任?我该不该向学校提出补偿要求?

交通事故
2010-12-10 12:28:0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应当由学校承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8款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 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 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 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 这些钱应当由学校承担。详情可以当面或者电话咨询本律师。
  • 受益人为学校,应该由学校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追问:请问“补充责任”是指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请指教
    追问:补充责任指哪些
  • 你好,属于职务行为,可以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追问:学校要承担多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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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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