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父于1999年与工厂(当时为国企)签约租赁生活区门面1间,经营副食日杂店,租期5年,房租、水电、清洁费按月由厂方收取。2004年租期届满时,适逢企业改制重组为民营企业。因父亲系该厂创办人之一,于是向新、老厂领导提出要求补偿当年(1958年)创办时的个人出资及分配收益,未果。但是领导默许同意我父提出免费继续使用门面要求,却没有书面说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厂方一直没有收取和催要房租费,只按月收取了水电清洁费。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在2007年又整体转让给一民营企业,该企业在接手后至2010年,同样也没有收取和催要上述费用。最近因工厂开发拆迁,该企业以原房屋租赁合同只有5年为由,让我父补交2004年至今的房屋租赁费,并且无条件退出门面,否则就上法院。 恳请解惑: 1、厂方领导的默许行为,是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厂方一直没有收取和催要房租的,是否表示我父使用门面是有效的行为? 3、现企业要求补交房租费的要求是否合理?该要求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4、现企业要求补交房租费的5、现企业要求退出门面,是否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合同纠纷
2010-12-09 14:21:24
* 遭遇法律难题?点击 快速获取解决方案
咨询
律师解答共有2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门面租赁纠纷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合同纠纷问题
门面租赁纠纷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