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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7月出售房子一套,总计11万元。约定2008年7月收到买房人8万元,下欠3万元于2009年3月未付清,我有权收回房屋权,买房人于2009年2月又交了1万元之后至今再未交房款。2008年9月买房人已居住该房,但没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产证还在我手里,因买房人违约,我想收回房子,我诉讼到法院,一审法院没有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的依据是物权法106条,合同法130条、167条,这样判对吗?我如何才能要回房子?请指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10-12-09 11:53:0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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