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与乙方欲达成一项目的合作,但甲方为了避免手续上的麻烦,想只和乙方签定备忘录,这样就可以避开很多审查步奏。
请问,备忘录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吗?甲方这种做法真的只是为了避开烦琐的审批流程吗?乙方如果同意签署,是否能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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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及时的帮助,我会提醒公司相关人员调查对方履约的诚意和能力。那各位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呢?如果对方确实只签备忘录,而且我们又确实想和他们合作,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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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所谓甲方审批指的是什么审批。
法律上是没有备忘录的,最终可能是磋商意见,也可能是合同,要看具体内容。
不过,如果甲方这样的操作方式,可以怀疑其履行能力或诚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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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以签定合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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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意思真实表示
二、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基本上可以视为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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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