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张三几年前因生意往来而有几十万货款未能收回;2008年12月份时,就张三以前所欠款项,我与其重新对账,并要其打了总欠款单(欠条上写张三欠我货款人民币多少万元),并签署了一份《还款协议书》;协议中张三承诺及约定,其将在2009年6月30日前分期逐批付清所欠之全部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截止到今天,离2008年12月份双方签署合同时间快到两年,张三仍分文未付;如我现在要张三在08年12月份的《还款协议书》的他的原签名旁再重新签署他的姓名以及今天日期并按上红手印,那么这个《还款协议书》的有效诉讼期是否应该是从今天(2010年12月份)开始重新计算?并按规定再顺延两年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到期?鉴于该08年12月份签署的《还款协议书》中,张三承诺及约定的最后全部还清欠款时间为2009年6月30日已过,这份张三重新签署姓名日期及按了手印的08年12月份的《还款计划书》,是否在法律上可视做为一份新的无明确约定还款日期的合同?如是,这份《还款计划书》的有效诉讼期到底为2年?还是20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