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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2006年2月份进入原用人单位的,在2007年7月公司有另注册成立一个新公司,后直接合并到新公司继续工作,但是直到2008年10月份才开始签一年期的合同,一年期合同满后接着续签2年的合同,即第二次续签的是在2009年10月20日---2011年10月19日止,但是第二次续签的劳动合同只是在原合同的文本上加签的,也就是说这三年期的合同是同一个合同文本,且在用工之日(2006年2月)到2008年9月期间没有签过任何的劳动合同,新成的公司也有过一年之久才开始签合同,且合同文本在2008年10月签的时候注明的是2550元/月,但现在目前的实际的工资是3500元/月,现公司要求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请问我可以得到哪些经济补赔或是赔付金,谢谢!

损害赔偿
2010-12-08 14:32: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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