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甲与王乙于1993年结婚,婚后生一子李丙14岁。1995年自建房屋一套,产权证上登记李甲名字。1999年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机电一体化维修业务。2007年6月李甲将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在工商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出资方式一栏中表明为“以个人财产出资”现金60万元。2009年7月26日,李甲与张丁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的全部财产一次性转让给张丁,转让金额为人民币95万元,其中债务45万元,现金50万元。后即办理了“个人独资企业”--“某某市李甲机械加工厂”法人工商变更登记,投资人变更为张某。在\"转让财产清单\"中包括住房及厂房、机械设备、生活用品等,有证据证明其中90%以上的财产为原个体工商户时购置的家庭共同财产。现在李甲以给张丁打工的名义住在原厂里,李甲又于2009年10月和12月分别在原厂原址以其父李戊的名义重新登记了两个个人工商营业户,业务范围为机电维修。2009年12月李甲向a区法院提出与王乙的离婚诉讼。因财产分割问题中止审理.王乙向b区法院起诉李甲与张丁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原告王乙败诉,“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有效。王乙不服提出上诉。现二审法院尚未开庭。请教尊师:如何维护王乙作为妻子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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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可以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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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王乙应该提供李甲出资的6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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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转让协议应认定为有效,除非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类协议存在欺诈、串通损害他人的利益的情形;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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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张丁对于上述企业的受让是否存在善意取得,是关键所在。建议详细的表示案情,是否存在交易金额过低、隐瞒资产,虚报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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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分割独资企业转让后的转让款9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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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乙应该提供李甲出资的6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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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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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