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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病逝后我继母出示份代书遗嘱,该遗嘱为打印格式,没有代书人签名盖章只有其代书单位律师所名称,其律师事务所也无单位印章,我起诉后经法院庭审代书人出庭陈述:其见我父亲后记录回去第2天带打印好的遗嘱返现场,现场有我继母找的俩证人签名。在庭审中只有1证人出庭。我要求代书律师提供首次见我父亲时的记录材料但其提供不出来,我要求法院鉴定父亲笔迹,鉴定结果为签名不是本人书写,另遗嘱内容与事实不符(有司法材料证实)。法院1审判遗嘱真实有效,请问这样的遗嘱有效吗?律师不承担责任吗?

继承
2010-12-08 17: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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