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乘坐一辆轿车在四川高速路上向成都行驶,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度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石头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走侧胸部,至左胸大面积挫伤伴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查,事发高速路上的天桥两侧设有实心水泥护栏,紧靠两侧护栏外侧按置有防落网。公安机关侦察,确认当天黄某等三名小学生攀爬事发天桥西侧中段水泥护栏,趴在防护网和广告牌上,比赛看谁扔的石块能击中通行的车辆,往高速路抛掷石块击打往成都方向行驶的车辆,其中一块击中王某致死。
我想问一下律师:
1)谁因为本案的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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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集团和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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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侵权责任,几个孩子应当承担共同危险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找到几个孩子由高速公路的管理者高管局承担责任。也可以将几个孩子与高管局作为共同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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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和小孩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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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将几个孩子一起起诉,要求其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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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