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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居委会为解决本居委会群众住房困难,向政府申请建居民安置楼,县政府审查后做出批复,划拨40亩土地供甲居委会建居民安置楼,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后甲居委会与已乙公司(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按成本价提供给甲居委会3万平方米住房,乙公司搞图纸设计,设计规模由乙方自定,土地、规划手续由甲方负责提供。随后甲居委会办理了建设规模为4万平方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交给乙公司施工,住宅建成后经住建局勘测超建8000平方米,根据城乡规划法及河南省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住建局对甲居委会作出:①没收违法收入8381467.5元;②并处1960604.73元罚款。问:住建局应该对谁做出处罚?甲居委会还是乙公司,或甲乙双方共同处罚?

损害赔偿
2010-12-09 06:32: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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