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山一所私立学校的老师。我们2008年签订的合同将于2011年1月31日到期。可是学校要求我们将合同延期到2011年7月31日再签订。学校这样做合法吗?对我们老师公平吗?如果将来学校要炒掉我们老师对我们是不是很不利。另外,我本人打算于合同期满时离开现在的学校,我是同意续签合同还是不同意续签合同,那种对我有利?如何才能得到更多的补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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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有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若想得到补偿金,应当履行合同到期。若拒绝学校的续签要求,又想得到补偿金,则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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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续签合同由你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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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主动离职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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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以要求,至于是否同意的权利在于你们。如果学校要炒你们,对你们有利,合同期未满解除劳动关系要补偿的。自动离职没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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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一致,可变更合同期限。另,如用人单位无违反劳动法规行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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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