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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0年借给他40000元,做为做买卖流动资金,利息是月息3分,期限6个月,她在前5个月按月付息,在第6个月时就说利息等和本金一起付,我也就同意了。没料想,过了好几个月不但利息不给,本金也未还,人却没了。2003年6月我通过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40000元,利息16000元(按规定利率)但是借款人没还,法院执行工资,我想问一下是应该先偿还利息部分还是先偿还本金,这涉及继续计息问题,请帮我,谢谢

债权债务
2010-12-07 18:57: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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