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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于2008年8月份离婚,在离婚协议上注明无债权纠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共有两万四千元债务,借条均由我出具,但所的钱都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其中一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判我归还9000元,前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一万五千元,我于今年五月份已经还清,是否可以向前妻追偿连带责任。 如果可以,以什么法律条文为依据,我和前妻的离婚协议又是否有阻碍?

婚姻家庭
2010-12-09 15: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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