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去年借款给一朋友,因虑及该朋友的偿还能力,当时由一公司提供担保,并共同签署了一份《借款及担保协议书》,担保单位由总经理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因借款方经营问题,该笔款至今分文未还,目前借款及签署合同时间快接近两年;
此间,我曾多次索款,并就相关问题分别咨询过几个法院的民庭庭长及律所律师,对该借款协议的单位信用担保期,他们几方均说法不一:
A。认为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方单位的信用担保期为半年,目前诉讼有效期已过,只能按照民事诉讼该借款人,有效期为两年;
B.认为单位提供的第三位信用担保仍适用诉讼有效期两年的规定,目前仍有效;
因两年的借款期将到,本人拟起诉,特请教该借款中单位提供的信用担保的有效期到底为半年还是两年?如是半年,有何办法补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