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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应该属于“明知可能或必然发生,但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特点吧? 拿一个具体案例说: 某人甲是妇产科护士,某人乙跟甲有深仇大恨,却在乙工作的医院里生了孩子(乙不知道甲在这上班,但是甲无意中知道了乙在这儿生了孩子)。一次甲工作时发现乙的孩子吃奶戗着了,但是因为自己跟乙的仇恨,使自己没有管孩子的生命,导致乙的孩子死亡。那么乙的行为是属于间接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杀人罪(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里情况)还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 三者量刑上差别很大啊

刑事案件
2010-12-07 10:54:0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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