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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托运人委托我托运8条有破损的旧轮胎。到乌鲁木齐返回厂家。途中因车辆起火。造成旧轮胎被火轻微烧过!。还有没有被烧过。托运人现在以新轮胎起诉我,起诉价值9502元,因为双方调解不成,他要申请评估评估了11820元比起诉我还多,我不明白1:我当时给他开有票据上面注明旧轮胎有破损有他托运人签字{2}当时他有证据显示是本身轮胎的质量问提返回厂家,现在他却以2010年新轮胎的价格来起诉我。请问我该承担多少责任。

合同纠纷
2010-12-07 12:35:3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诉讼过程中,对方若举证证明此轮胎的价值,并进而证明你给其造成的损失,你则需要按照这个损失额进行赔偿。你可以行使抗辩权,即证明此轮胎的灭失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从本案看,轮胎的灭失导致对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为新轮胎损失,即对方丧失向厂商索赔或者申请更换的权利。除非原告能够成功追究厂商的产品责任,否则你需要按照全额进行赔偿。
  • 根据你所述的情况,你这里还有未烧过的轮胎。你可以将未烧过及烧过轮胎一并进行鉴定。可以分别出未烧与已烧的质量区别,进而区分出损失大小。因轮胎本身存在质量问题,需要返还厂家。如果厂家要求托运人必需提供未烧过的轮胎,你可以要求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轮胎进行价格评估,只按有质量问题的轮胎价格来赔偿即可。因为按托运合同你存在违约情形,但只承担能过弥补托运方损失即可。
  • 你有他托运时签字的单据可以证明是旧轮胎,并且还有没有烧过的部分旧轮胎在,你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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