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包头市是如何实施新交通法76条1款2项的?
我于2010年11月29日17点40分在包头市昆区xx大街南排道与三八路路段驾驶(长安之星时速40KM/H)发生事故,我是当时的驾驶员,我自东向西行驶,在该路段机动车快车道上行驶,行人(张某)自北向南横穿马路,距离较近在刹车后仍旧撞上发生事故,我下车后保护现场第一时间拨打120 ,大约1分钟后交管部门巡警到达现场,检验过伤者并询问是否拨打120电话后,检查驾照及车辆,车辆有明显刹车痕迹约4M,左前轮、左后轮均距黄线20CM,救护车在20分钟后到达并带走伤者及其家属,交管部门事故组在30分钟后到达,并做了进一步勘察、做笔录,笔录后我去医院探望伤者并与急诊医师联系,X光片、ct、超声波均无明显异常(医生开具的诊断),伤者至今仍在住院观察,使用一些保健类药物。
请问这样的责任如何判定?
保健类医疗费用(保健类药物的使用)是否需要我来承担?
驾照、行车本、事故车辆什么时候可以领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