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10月6日在房屋中介的促成下,签定了一份二手房中介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当天支付2万元购房定金给我,其余房款应在一个月之内付清。而对方在支付过定金后,却以各种理由迟迟未支付购房款。几经催要,对方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中清楚写明,如乙方未按期支付购房款,逾期30天则视为自动放弃购买权,乙方原已交纳款项作为违约金处理,甲方不予退回。因此乙方的2万元购房定金作为了违约金处理。事隔2010年的9月份,乙方却以我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给对方为由告上法庭,说我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该转让无效,应退还乙方支付的购房定金2万元。因当时我向开发商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该房屋已在2008年9月份已交房给我,但产权证还在开发商的办理当中。我想请问,像这种情况的转让合同是否违反发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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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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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你所述,你们的房产转让合同有效。
追问:如果我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请问我应该从哪些方面作手去证明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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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的表述,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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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