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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0年的特岗教师,和教育局签订了三年的合同,签合同的时候是学校领导把合同文本拿给我们叫我们签字再由他们拿上去的,并没有双方当面签署,而且合同上有一个“其他双方约定事项”后面是横线,内容没有填写的,毁约赔偿金(赔偿培训费)后面也是横线,没有填写内容,我们签署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有效的合同呢?如果要毁约的话怎么界定培训费的问题?毁约金要多少? 我的档案还在人才市场,没有转来教育局,这样如果想考其他的单位是不是可以直接单方和这里的教育局解除合同呢?如果这边以高额毁约金来卡住我怎么办?谢谢律师~~~~

其它综合
2010-12-04 16:12: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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