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丝绸公司于1997年9月由地区土地局批准, 征用该市金雀山办事处三里庄乡菜地4.77亩.在批准文件下达后,该公司既未破土动工.又不让被征地单位耕种,荒芜土地两年多.1999年10月,市土地局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决定,限期在1999年12月31日前按原批文用途利用土地,否则,土地局将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向该公司征收土地荒芜费8000元.
问题:
1.丝绸公司构成了《土地管理法》中的哪项违法行为 依据是什么
2.简述政府对房地产开发的规划与计划管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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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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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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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